最高法判例|关于评估价格过低、比较案例选择问题这个案件都说了!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9-12 06:01:36

01 审判要旨

当事人不能仅以评估价过底为由

要求重新评估

评估机构在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时,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评估后最终成交价格仍需由市场检验,故评估结果出具后,被执行人仅以评估价格严重低于真实价格为由请求重新评估或拍卖的,法院不予支持。

资产评估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在无证据证明评估程序存在不当或评估机构和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于评估机构根据专业知识判断及行业规范得出的评估结论应当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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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基本案情

当事人认为评估结果失实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复字第16号】

1.许某与三江公司于2011年11月11日签订相关《抵押借款合同》,后三江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许某向内蒙高院申请强制执行。许某持鄂尔多斯市公证处出具的(2011)鄂证经字第559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内蒙高院申请执行三江公司抵押财产,法院查封了相关抵押房产并作出(2012)内执字第12-6号裁定,对上述查封中的七套房产予以拍卖。

2.内蒙高院委托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该批房产进行评估。2013年11月3日,受托评估公司出具相关《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了涉案房地产评估值。

3.评估报告出具后,三江公司以评估机构不具备从事房地产评估司法鉴定业务的相关资质和涉案房地产评估过低,结果失实为由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该《评估报告》并重新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内蒙高院审理后,作出(2014)内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驳回了三江公司的异议请求。三江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内1号裁定PG电子网页版,最高法院审查后驳回三江公司的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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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审判情况

评估程序是否严重违法、结果失实

关于《评估报告》是否存在程序严重违法、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问题。

1.资产评估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

法院认为: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为了特定目的PG电子在线注册,遵循适用的评估原则,按照法定程序,综合运用相关专业技能,对特定资产的价值进行估算的过程,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而执行程序中拍卖的目的是为了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评估价格并不是最终的交易价格,最终成交价格仍需经由市场检验。被执行人如认为评估价过低,亦可以在拍卖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参与竞买。因此,评估结果出具后,没有法定理由,不应启动重新评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才符合申请重新评估的条件。

2.是否符合启动重新评估条件

内蒙高院在异议裁定中认定,评估公司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对此,三江公司在复议申请中未再表示异议。

三江公司认为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理由是,评估公司在对案涉房产进行评估时,选取的三个交易实例不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中的要求。

但案件复议听证阶段,三江公司不能提供与涉案房地产估价时点相符的交易实例。另一方面,评估公司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综合运用了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综合估算出了案涉房地产的估算价值。在用市场比较法估算中,已经在测算过程中采取了专业的估价方法,对涉案房地产与选取的交易实例的位置、用途、交易日期、交易价格等相关因素进行了比较修正。同时,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评估机构在进行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时,可以考虑短期强制处分(快速变现)等因素的影响。

基于上述理由,最高院认可内蒙高院异议裁定的结论意见,即虽然评估公司在交易实例的选取方面存在与《房地产估价规范》不完全相符的情况,但不能认定其对涉案房地产的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对于三江公司关于评估公司对案涉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严重失实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04 案例启示

请求重新评估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作出的评估结论在无法定事由情况下不得推翻。以不具有评估资质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承担举证证明评估机构存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若不能举证证明,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若异议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如主张评估价格过低的,则由评估机构对评估方法、评估程序等问题做出了必要说明,法院审查后,对于评估机构根据专业知识判断并按行业准则、规范得出的评估结论一般予以认可。所以PG电子在线注册,当事人请求重新评估,应承担对评估机构资质或评估程序有违法情形的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此外,该案例也启示我们:法院认为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评估价格并不是最终的交易价格,最终成交价格仍需经由市场检验。被执行人如认为评估价过低,亦可以在拍卖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参与竞买。故拟拍卖财产的最终市场价值,需在拍卖程序中通过市场竞价形成,而非由评估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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