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8-22 23:01:49

东安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安排部署,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实施意见》(湘国土资发〔2015〕32号)以及《中共永州市委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永发〔2015〕5号精神、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永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15〕120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省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做好整合登记职责、组建登记机构,优化业务流程、统一登记发证,搭建信息平台、推进互联共享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立和实施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形成权属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方便企业和群众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证、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为全面建成小康东安提供坚实基础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从大局。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政府治理水平和服务效能的有力举措。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服务改革大局,形成工作合力。

(二)坚持统筹兼顾。按照中央和省市的统一部署,结合县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加快建设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做好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

(三)坚持便民利民。切实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四个一”(一个登记机构、一套登记簿证、一套登记依据、一个信息平台)要求,通过建立“一站式”服务等配套措施,优化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职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更好服务企业,更加方便群众。

(四)坚持平稳推进。在保持工作连续性的前提下,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坚持新机制建设方向,兼顾新机制和老办法,切实优化工作流程,做到便民高效服务,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

三、目标与步骤

(一)总体目标。2015年底,完成我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2016年底,初步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基本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2017年底,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工作平台投入运行;2020年底,形成政事政企事企分开、管理规范、运行有序、便民高效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制机制。

(二)工作步骤

1、启动实施阶段(2015年)。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职责整合和机构组建任务。

2、全面推进阶段(2016年)。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设置、人员培训、窗口建设等准备工作,初步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基本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

3、规范完善阶段。2017年底,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登记窗口延伸到建制镇。2020年,形成比较完善、覆盖城乡的不动产登记法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

1、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职责整合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间,由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将其纳入统一登记。

2、设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

(1)县国土资源局增设不动产登记股。其主要职责: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组织拟定权限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规范性文件;制定县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则;监督管理全县的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等信息系统建设;参与调处重大不动产登记中的权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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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县林业局、县房产局有关内设职能股室以及县征地拆迁事务所编制及相关人员等机构人员基础上,组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归口县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副科级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程序报市编办批准。负责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承担东安县范围内不动产登记职责;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组织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建设、更新、管理及维护。

3、加强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建设。尽快落实不动产登记机构办事场所,加强软硬件建设,优化办事流程,科学设置登记办理及与相关的权籍调查、交易服务、税费征缴等办事窗口,加强人员业务技能的岗前培训,形成统一发证能力,实行“一站式”服务。整合乡镇土地、房屋、林地登记等相关工作,将登记窗口逐步延伸到乡镇。2017年所有建制镇设置办事窗口;2020年,覆盖所有乡镇。

(二)加强业务流程建设

1.确定统一登记范围。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包括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覆盖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2.设计业务流程。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整合方案,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登记程序,开展统一登记的全流程测试,尽快形成统一发证能力,提高登记发证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强化衔接过渡。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到统一登记发证的过渡期内PG电子登录,制定好现有登记系统和登记资料的移交方案,将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登记信息系统及相关资料整体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房产、林业、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各自清理的基础上,编制详细清单,有序做好移交工作。承担审批、交易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细则的要求,适应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需要,合理调整与登记有关的审批、许可事项的业务流程以及相关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主动对接,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或数据抄送等方式与相关部门实现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水域滩涂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过渡期间,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托现有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按照原有登记类型、审核要求、证书式样等开展不动产登记业务,确保不断档、不延误,不因改革影响群众办事。

4.稳妥实施统一登记发证。根据登记发证的准备情况,合理确定时点,发布政府公告,按照新的登记类型、内容、程序、簿册和证书样式实施统一登记发证,停止本行政区域内原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的发放,做到发新证停旧证。对原已发放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按照“不变不换”原则,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按依申请原则更换新的证书,不得强制要求统一更换不动产权证书,不得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三)加强信息平台建设

1.加强不动产基础数据采集。加快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数据建设工程,县政府安排专项,推进城镇地籍和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全覆盖,提高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数据支撑能力。统一不动产登记地理坐标系PG电子app下载,从2016年开始,全面实施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要做好坐标的转换和新旧数据的衔接。

2.加快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安排专项资金PG电子网页版,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和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对现有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登记数据进行规范化整理,以宗地为基础建立关联关系,建设涵盖不动产空间信息、登记簿证信息、登记业务信息在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按国家要求及时完成现有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登记信息系统中已有电子档案和数据的整合建库,在2020年前完成所有纸质档案的数字化扫描和登记信息的录入,形成完备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数据库,为不动产登记业务和信息共离查询服务提供支撑。对历史形成的不动产登记数据缺失,须在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等业务时补充完善权籍图、登记簿册、登记档案等资料,并及时入库。

3.建立统一登记应用平台。按照国家、省、市、县四级互联互通的要求,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和规范,部署建设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登记信息系统、统一接入系统、信息共享查询分析系统、平台管理系统和案例系统。加大对包括计算、存储、网络在内的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优化平台运行环境,建设好数据中心和不动产登记平台应用终端。在平台建设中预留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开发的全流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数据接口,逐步实现与全国统一信息平台对接。

4.推进信息共享与应用。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国土资源、房产、林业、农业等部门要协商信息互联互享方案,确定互联共享职责、方式和流程,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登记信息实时互联共享。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县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协同,推动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共享交换与应用。要建立登记信息依法查询机制,明确查询主体、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便捷的登记信息依法查询服务。要建议不动产登记信息监测、统计和分析机制,为科学决策提供基础数据。

(四)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1.完善登记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和标准。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流程、格式文本、办事指南、工作规则等规则规定,完善登记岗位职责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质量。

2.建立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机制。对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产生的权属纠纷,由原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因登记产生的新的权属纠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调处。因不动产审批产生的权属纠纷以及不动产市场交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调处。对有权属纠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牵头负责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及机构编制调整工作。建立东安县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实施,研究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工作整合、信息平台建设等问题。

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纳入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中统筹考虑。要建立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议事协调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落实。县不动产统一登记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县人民政府担负着本辖区范围内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要求。县编办要落实县级不动产登记职责配合、机构设置、人员调配工作;县政府法制办要及时审查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县财政局要出台相关财政政策,落实经费保障;县房产局、县林业局、县农委要协同指导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督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职责整合、工作交接、资料整理移交、信息互联共享等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牵头研究制定有关工作方案和指导意见,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推动信息应用平台建设,牵头组织对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工作。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交接、人员调配、窗口建设、资料移交、制度建设、信息整合、平台搭建等具体工作,加强登记工作管理,对登记错误、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泄露登记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衔接,稳妥推进。

(三)强化督查考核。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已列入市委、市政府重大改革督办事项,由市委改革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督查,督促各地加快推进各项工作,督查结果纳入县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统计和反馈制度,开展跟踪评估,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的偏差。

(四)强化队伍建设。不动产从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对登记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登记人员队伍,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人员的选拔、调配、教育、培训和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统一登记相关政策法规、业务技能、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提升登记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五)强化舆论引导。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办公室要会同宣传部门及时发布改革工作的有关信息,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咨询服务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以及微信、微博、APP等新媒体平台,全面介绍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支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为推进改善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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